2006年3月14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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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天使与职务犯罪间需建隔离墙
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荀晓阳

  案例一
    职工医院院长、副院长双双倒在器械采购上
    黄奇胜,原来是嘉善职工医院的院长。2002年初至2004年期间,他利用担任院长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泌尿科承包、医疗器械及药品采购、员工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他人贿赂9万余元,后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黄奇胜在收受贿赂的时候,该医院的副院长沈家豪也没有闲着。2001年初至2003年期间,分管后勤和医疗器械采购的沈家豪,为行贿人销售医疗器材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5.5万元、富士能F410型数码相机1台。之后,又利用分管医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外签订联合开办泌尿科、碎石科合同的过程中,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5.8万元、笔记本电脑1台,共计吃进“黑钱”12万多元。沈家豪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1万元。
    
    案例二
    人民医院院长受贿、副院长贪污
    钱明富,原是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的院长。1994年至2002年,钱明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采购医疗设备、发包该院伤骨科分院、及职工工作调动等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摄像机、手机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该院副院长徐贻民分管总务、后勤三产等工作,2000年底至2003年9月间,他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白条入账的方式,多次侵吞公款共计25万元,其个人实得8.8万元。又在采购医用物资过程中,故意要求其弟弟在开具物资发票时虚增采购物资金额,从而骗取公款26万余元。在1998年6月至2003年6月间,徐贻民还在其私人住宅装潢等过程中,以少付装潢费等方式,收受贿赂款3万余元。
    
    案例三
    医院骨科二骨干受不住诱惑而受贿
    2003年3月,叶林根和杨少岩先后分别担任了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骨科第9病区、第11病区主任。2003年上半年,上海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分别找到叶林根和杨少岩,表示如果医院从该公司购买骨科植入物,将给予很高的回扣。于是,叶林根和杨少岩便利用职务便利,从该公司购买骨科植入器械,分别先后多次收受回扣6万元、5.4万元,2005年12月2日杨少岩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6年1月16日叶林根已由反贪部门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   

    医疗系统职务犯罪90%在领导
    作为全国百强县之一的嘉善县,医疗资源丰富,国营民营的大小医院众多,不仅为百姓提供了方便,更为患者带来了福音。但令人遗憾的是,近年来,个别“白衣天使”没有经受住金钱的诱惑,改变了救死扶伤的初衷,伸出“黑手”大捞昧心钱。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的医院科室领导,医生,设备科、药剂科负责人及采购人员合伙作案,形成利益联盟。有的则与药贩内外勾结,沆瀣一气。在这些涉案人员当中,医院领导占90%。
    当前,一些药品经销商不是靠质优价廉的药品和诚实信用的经营取得市场优势,而是以高额“回扣”开路,诱惑医疗单位进药部门的领导或采购人员。因此,药品物资采购、医疗器械购销等环节成了职务犯罪的高发区。
    为了逃避打击,犯罪分子变着各种法子,有的私自提高采购物品价格,把差额部分占为己有或者私分;有的伪造单据、发票等财务凭证或用白条为自己或他人购买物品或者支付不正当消费;有的在药品采购、职工调动、医疗器械采购等环节上索贿受贿;还有的则徇私渎职,将一些科室承包给私人经营。
    
    卫生、药监两只手乏力
    医疗系统的职务犯罪为何会如此频发?检察官认为,是因为监督制约机制乏力、权力过分集中,在客观上为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由于医疗单位相对垄断,群众看病选择性小,且医疗专业性强,缺乏外部监督。而主管部门监督制约不力,将开药吃“回扣”、拿“提成”视为正常。有的医院从医生、药房管理人员、科室主任到院长,大家都处在一个“防空洞”里,结成一个比较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而在管理上,对医院监管的是卫生行政部门,而对药品管理的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这样就使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上往往难以形成合力,从而引发了药品流通过程中的混乱,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一些不良行为得不到有效约束和矫正,致使不法行为长期存在。
    有的医院领导干部把医疗体制改革片面地理解为追求经济利益,使医疗、药品的价格不断攀升,他们则趁机从中大捞“好处”。而在医药、器械的购销过程中,销售商也不惜使用“银弹”打通各个关节。在这种内外夹攻之下,一些医务人员纷纷落马。
    
    建筑领域的“黑名单”不妨挪到卫生系统试试
    如何让“白衣天使”回归本性,如何预防医疗系统职务犯罪?嘉善县检察院检察官认为,还是需要严把药品采购的四个“关口”。首先严把进货渠道关,建立协助医药公司采购制度,建立协采小组,保证药品进货渠道规范。其次要严把购销行为关,药品购进后,采购员、质检员、保管员、药库主任应依次核对并在发票上签字。第三是严把折扣明示关,所有购药发票一律经过药品监督部门审验,销售让利折扣率必须明示在发票上。第四是严把采购队伍关,增加采购决策的“透明度”,并对采购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
    除了把好以上四个关口外,还要对医疗器械的采购坚持民主决策,做到阳光透明。同时,有关部门对医疗系统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应制定严格的规章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并进行长期有效的监控。如建立“医疗系统行贿、受贿不良记录数据库”,对违规收受红包、回扣者列入“黑名单”,永不录用,并予以通报或在医疗系统进行公布。对送回扣的药品经销单位,取消其在各医疗机构的经营权,不得参与药品招投标。同时,要严格控制医生的处方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医生处方的情况进行抽查,采取有力措施杜绝医药代表到医院促销。对触犯刑律的坚决予以严惩,加大震慑力。